争议焦点
张某在某资企业担任高级职员,双方签订期限至2009年3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工资8000元/月,车贴500元,08年的年终奖金24000元。2009年1月5日,张某以“需谋求个人发展”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当天离职。公司认为张某在提出辞职后即离职,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某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期赔偿金。
庭审答辩
庭审中,张某称,在2009年1月5日本人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确实愿意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但当天公司行政部门就批准了自己的辞职申请,要求当即办理离职手续,并于当天结算了所有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本人。所以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承担赔偿,是公司同意在先,自己离开在后。
企业辩称,本公司当天并未同意张某当即离职。结算工资不能作为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表示,张某应继续工作一个月才能离职,否则应赔偿一个月代通金。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2009年1月5日提交书面辞职当天,该公司领导即刻表示同意,随即要求张某去财务处结算工资。当日,并不是该公司发薪日,但公司即以现金形式与张某结算了全部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行为应视作同意张某当天离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要求张某赔偿一个月代通金的请求缺乏依据。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公司要求张某支付一个月代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是否已同意张某辞职并当日离职?
2、如果张某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呢?
3、如果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那么代通知的基数是多少?
答一:?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天里也是给用人单位人员、岗位安排的调整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时明确同意辞职的请求,但需工作至30天后再离开,到临走那天办妥所有离职手续。恐怕就不会有这样的争议发生了。
但现在是该公司在当天收到张某辞职报告后即表示同意,并通知财务与张某结算了工资。该行为的实施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同意与张某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公司要求张某赔偿一个月代通金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支持。
答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个人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单位,私自离职,是必须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并且给予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需要赔偿;
答三、代通知按照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为员工离职前上个月的工资,那么离职的代通知金应该为8500元,因为年终奖金虽然算工资总额,但是不包括在员工的上个月工资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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